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電子商務進農村工作,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商務部、國務院扶貧辦等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專項資金,僅可用于我市電子商務進農村相關工作。
第三條 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資金2000萬元,其中500萬元用于績效考核獎勵。(屆時省級部門組成的驗收組將對我市整個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進行績效考評,若績效考評不達標的則(將)酌情減少績效獎勵)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優先采取以獎代補、貼息貸款等支持方式,通過中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社會資本共同參與農村電子商務工作。建立臺賬制度,明確責任人和進展時間,中央財政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農村流通基礎設施。支持建設農村產品(含農副產品、手工藝品、鄉村旅游、民俗等特色產品及服務等)分級、包裝、預冷等產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預處理設施,完善產、供、銷全鏈條服務,提高農村產品商品化率。支持農村傳統流通企業轉型升級,重點建設本地化連鎖化的服務和營銷體系,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提升農村流通水平。支持建設完善市、鄉、村三級物流配送體系,整合商貿物流快遞資源,開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鼓勵建設倉儲物流中心,發展智慧物流。用于農村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
(二)農村電商公共服務體系。支持鄉村電商服務體系的建設改造,整合郵政、供銷、快遞、金融、政務等資源,拓展便民生活、代買代賣、信息咨詢、職業介紹、旅游出行等服務功能,推進智慧鄉村服務應用。支持縣級電商公共服務中心建設和升級,統籌推進品牌、標準、品控、金融、物流、培訓等服務。農村電商公共服務體系應堅持市場化原則,突出服務,強化可持續運營機制。硬件建設應堅持實用、節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設施設備,閑置廠房。公共服務中心資金使用比例原則上不得高于15%;
(三)農村電子商務培訓。支持對基層干部、合作社員、創業青年、具備條件貧困戶等開展農村電商培訓。重點強化培訓機制,注重培訓質量而非數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提升美工、產品設計、宣傳、營銷等實操技能;注重培訓后服務而非“一錘子”培訓,建立農村電商培訓轉化機制,加強電商培育與就業用工對接,加強創業孵化,如實做好培訓記錄;
(四)農村電商產業集聚。電商專業村(鎮)提升改造,完善電商專業村產業體系,強化農村電商產業集聚,輻射帶動周邊電子商務及相關產業發展;
(五)電商扶貧。開展與對口幫扶地區的產銷對接、人才對接和服務對接,鼓勵利用電子商務手段帶動貧困群體增收。
充分利用市域內現有各類產業園區、閑置廠房與商業化電商平臺,最大限度利用社會化資源,避免盲目建設電商產業園和資源浪費。同時,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9〕50號)等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資金不得用于網絡交易平臺、樓堂館所建設、工作經費及購買流量等支出。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對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符合相關項目要求資質的企業;
(二)從事電子商務及相關業務,合法經營,管理規范;
(三)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會計信用良好;
(四)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有關交易和活動信息等;
(五)近三年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違法亂紀案件等。
第七條 政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實施的項目,經詢價、單一來源采購、公開招標等形式采購后,按規定支付給承辦單位。
第八條 其他單位投資實施的項目,經審核驗收通過的,按實際投資額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每個項目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50%。
第九條 每年年底前組織專項資金申報,由承辦主體向市商務局書面申報,所需材料如下(一式四份):
(一)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作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申請報告(含基本情況、項目完成情況);
(三)項目承辦主體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復印件;
(四)項目承辦主體上年度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納稅證明等;
(五)項目承辦主體承諾書(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六)涉及投資的,需提供投資額發票、資金往來憑證等;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項目明細、圖片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 市商務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材料審核(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數據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計)、實地核查和考評驗收,驗收合格并經公示后,由市財政局、商務局、農業農村局聯合下達資金支持文件,由市商務局辦理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項目承辦主體獲得的專項資金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對使用績效情況進行總結,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項目承辦主體應接受市商務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承辦主體應在支持項目顯著位置標注“全國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項目”字樣。
第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承辦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務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繳扣回支持資金、取消今后享受財政專項資金資格等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
(三)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商務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